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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语种
药品说明书翻译
上海东方翻译院(简称“上海东译”)是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浦分局独立注册的翻译服务提供商,是为全球客户提供多语言解决方案的专业翻译和本地化机构。我们专注于药品说明书翻译,对于药品说明书翻译我们不仅要求翻译语言精准,还要在专业术语上达到法律级别上的专业水准,我们的药品说明书翻译译员都是经验丰富的药品说明书类译员并长期从事翻译工作,翻译后由我们的翻译项目经理或资深的审译员进行多次的审查和校对,以确保用词严谨,表达清楚,逻辑性强,务必使得药品说明书翻译不会产生歧义。上海东方翻译院的使命就是帮助客户跨越语言和文化障碍,成为客户与世界联系的桥梁。“东译人”的目标是成为亚太地区最具规模的信息本地化专家和工程技术翻译专家。
药品说明书是药品情况说明重要来源之一,也是医师、药师、护师和病人治疗用药时的科学依据,还是药品生产、供应部门向医药卫生人员和人民群众宣传介绍药品特性、指导合理、安全用药和普及医药知识的主要媒介。我国对药品说明书的规定包括:药品名称、结构式及分子式(制剂应当附主要成分)、作用与用途、用法与用量(毒剧药品应有极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包装(规格、含量)、有效期贮藏、生产企业、批准文号、注册商标等项内容。医师•护士等应根据说明书内容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给予服药指导。同时不鼓励患者自行治疗,当患者自行服药治疗时,应选择对应病症的药物,并严格遵照说明书的用法及用量服药,以不超过最大用量为原则。《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于2006年3月10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我们提供的药品说明书翻译服务语种有:药品说明书 英语翻译、药品说明书 德语翻译、药品说明书 日语翻译、药品说明书 法语翻译、药品说明书 韩语翻译、药品说明书 意大利语翻译、药品说明书 葡萄牙语翻译、药品说明书 西班牙语翻译、药品说明书 荷兰语翻译、药品说明书 印度语翻译、药品说明书 更多语种翻译。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核准。药品的标签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其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的范围,不得印有暗示疗效、误导使用和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
第四条 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不得夹带其他任何介绍或者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供上市销售的最小包装必须附有说明书。
第五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文字表述应当科学、规范、准确。非处方药说明书还应当使用容易理解的文字表述,以便患者自行判断、选择和使用。
第六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的文字应当清晰易辨,标识应当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等现象,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应当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增加其他文字对照的,应当以汉字表述为准。
第八条 出于保护公众健康和指导正确合理用药的目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主动提出在药品说明书或者标签上加注警示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在说明书或者标签上加注警示语。